现实生活中,大众关于“凶器”一词并不生疏,但关于怎么知道和确定刑法意义上的“凶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
刑法意义上“凶器”的意义。《现代汉语词典》中,凶器是指行凶用的用具。作为一般用语,人们以为任何器物都可以形成人身损伤,而形成了人身损伤的器物一般都被以为是凶器。但刑法意义上的凶器,与大众的了解有所不同。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则,“带着凶器争夺的”,按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则(抢劫罪)科罪处分。刑法修正案(八)也规则“带着凶器偷盗”(不论数额多大)都构成偷盗罪。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第4项规则:“持凶器随意殴伤别人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1款第1项规则的“情节恶劣”。前述司法解说和立法对三种不一样的景象下凶器的规则是相同的,首要由于刑法拟制规则这三种行为均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产业权利的损害,其性质相同;三者中的凶器均是为施行违法所预备或运用的,其手法相同。因而,本着刑法系统性解说的完好和关联性准则,对这三个条文中的“凶器”应作同一的了解。
笔者以为,刑法意义上的凶器有以下特征:一是凶器是一种器物,这是凶器的物质特色。二是凶器是用于行凶的器物,这是凶器的附加特色。如斧头,用来砍柴,就不是凶器;用来杀人,便是凶器。这儿的“用于”既包含“现已用于”和“正在用于”,也应包含“预备用于”。三是凶器是为施行违法而预备的器物。四是行为人运用器物所施行的违法有必要针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进行。
凶器的分类。依据器物的性质、用处、杀伤力等特色,凶器可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处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控制刀具等自身用于杀伤别人的器物。用处上的凶器,是指从运用的办法来看,或许用于杀伤别人的器物。如一块砖头,用于建房等用处时不是凶器,但用于或预备用于杀伤别人时则是凶器。
依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等规则,凶器被界定为两种状况:一是国家控制类器械,如、爆破物、控制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其间,、爆破物自身社会损害性较大,管理法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爆破物的持有资历、运用规模和运用区域等都作出了清晰规则,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则,带着其进行违法活动,应确定为凶器。二是为施行违法而带着的其他器物,如斧头、砖头、菜刀等,这些器物并非国家控制类器械。关于控制刀具,公安部《控制刀具确定规范》有清晰的确定规范,并非只要是刀便是控制刀具。
确定凶器应当考虑的要素。要确定具有杀伤力的物品是否为凶器,应考虑的要素有:一是器物杀伤力的巨细,其杀伤力越强,被确定为凶器的或许性越大。二是依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风险感的程度。三是依据一般人的观念,在其时状况下,行为人带着凶器有没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带着菜刀、铁棒、斧头、尖利的石块等。带着这些物品争夺的,理应确定为带着凶器争夺。四是有必要依据详细案子详细分析,特别是行为人施行违法的片面目的可以反映出凶器的赋性。带着国家制止个人带着的器械自身便是一种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违法倾向。五是仅具有破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别人机能的器物,不属于凶器。凶器有必要是用于杀伤别人的物品,如在偷盗案子中,撬门用的楔子、钳子等,只具有破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别人的特性,一般不确定为凶器。但假如行为人以作案工具相要挟或损伤被害人,此刻作案工具便是凶器。六是风险物品可以包含凶器,但凶器并不只是局限于风险物品。风险物品一般来说包含爆破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以及可以危及人身安全和产业安全的物品。也便是说,风险物品的规模较凶器要广,风险物品或许损害人身安全,也或许损害产业安全,而凶器是对人身具有杀伤力或许要挟的物品,不包含对物施行损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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