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公开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下转D5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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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公开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下转D52版)

日期:2024-07-20 21:09:48 |   作者: 行业动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公开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785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对此格外的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会同年审会计师和保荐人对函件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现将对《工作函》中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工作函问题一、年报显示,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78.59亿元,同比下降9.39%,实现归母净利润3.72亿元,同比下降89.19%。公司基本的产品毛利率下降是导致净利润下降的根本原因之一。分业务板块看,风机及相关配件收入235.17亿元,同比增长3.11%,毛利率6.35%,同比减少11.42个百分点;别的业务收入2.98亿元,同比下降39.04%,毛利率-24.05%,同比减少25.22个百分点。此外,报告期公司研发费用5.85亿元,同比下降30.67%。请公司补充披露:(1)风机及相关配件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合作年限、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往来款余额情况,结合基本的产品销售价格、单位成本变动情况,说明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2)其他业务的具体内容,对应业务板块收入、毛利率、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合作年限、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往来款余额等情况,结合具体业务式、采购及销售单价等情况,说明收入大幅减少、毛利率转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3)结合研发具体项目投入及进展情况,说明报告期研发费用下降的具体原因,相关投入下降是否影响公司竞争力及未来盈利能力。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1)、(2)发表意见。

  (一)风机及相关配件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合作年限、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往来款余额情况分析,以及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的说明。

  随着“十四五”规划、碳达峰和碳中和政策的推出,可再生清洁能源发电成为了中国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主要布局点,风力发电、清洁能源等行业的大力发展步入快车道,未来行业的发展环境将持续向好。风电行业广阔的发展前景与激烈竞争并存。

  风电机组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成本优化是导致招标价格降低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风电机组的效率不断提高,同时风电场建设的成本也在逐渐降低。此外,随着国内风电市场的逐渐成熟和竞争加剧,风电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也不得不采取更加优惠的价格策略,因此风电行业的风机招标价格持续下行。

  (1)售价方面:风电平价上网后,风电项目为了确保合理收益率,需要通过降低设备采购价格的方式降低造价,风电设备招标价格大幅下跌。

  (3)据公司市场调研统计,报告期内,市场主流厂家对各级别机型均有不同程度下探,售价不断走低。

  公司采取集采招标、商务谈判、研发优化等多项措施降低成本,但成本仍无法随上述销售价格同幅度下降。另一方面公司降本措施需要一定时间后方可体显成果,造成公司产品营销售卖订单毛利率下降。

  公司根据主营业务选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相关上市公司年报。根据上表显示,公司风机及相关配件毛利率与金风科技、电气风电基本处于同一水平。

  (二)别的业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对应业务板块收入、毛利率、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合作年限、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往来款余额等情况分析,以及收入大幅度减少、毛利率转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的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收入对应板块收入、毛利率以及前五名客户、供应商情况

  公司其他收入2.98亿元,主要为光伏产品收入1.89亿元、风场建造收入1.08亿元、售电收入0.0045亿元。

  (1)光伏产品业务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合作年限、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往来款余额情况如下

  (2)风场建造业务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名称、合作年限、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往来款余额情况

  注1:吐鲁番新阳国盛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国盛”)原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9月对外出售,2023年交易额7,307.50万元是公司在新阳国盛出表后为其提供电站项目工程服务而确认的收入。

  注2:信阳明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明骏”)原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6月对外出售,2023年交易额3,508.46万元是公司在信阳明骏出表后为其提供电站项目工程服务而确认的收入。

  2023年其他收入2.98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91亿元,主要是风场建造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3.62亿元。

  风场建造业务收入减少主要原因为受行业竞争影响,2022年执行的风场建造业务订单相对较多,2023年新增该业务的订单较少。

  其他收入包括光伏产品、风场建造、售电业务,由于售电业务收入占比极小,对毛利率影响忽略不计。2023年、2022年其他收入中主要对应业务板块的收入占比及毛利率如下:

  根据上表显示,其他收入毛利率转负主要受内部板块占比影响,正毛利的风场建造收入减少,负毛利的光伏产品收入增加。2022年光伏收入占比3.69%,毛利率为-61.47%,2023年光伏收入占比为63.5%,较上年同期收入占比上升59.81个百分点,2023年毛利率-38.31%。

  公司自2018年起涉足光伏业务,该阶段主要为小批量生产和销售薄膜光伏组件,于2022年开始大规模投建晶硅光伏组件生产基地。光伏产品毛利率为负的主要原因为:(1)2023年上半年晶硅光伏基地正式投产后,由于晶硅光伏业务处于投产初期、产能爬坡期以及受光伏组件在手订单量的影响,整体产能利用率较低,产品分担固定摊销成本较高,全年平均单瓦成本较满产状态高出近0.10-0.20元/W;(2)受光伏产品价格战影响,光伏组件市场价格大幅度下滑,从而导致光伏产品毛利率为负;(3)未来全球光伏装机容量仍处于持续上升的周期,公司认为异质结光伏是未来几年光伏产品的主流,其性能、效率以及降本等方面有较大的空间,随着公司光伏产品规模化和技术的不断迭代更新,毛利率将会逐步改善。与同行相比,公司光伏毛利率低于同行业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光伏产品业务处于投产初期和产能爬坡期,整体产能利用率较低,产品分担固定摊销成本较高。

  (三)结合研发具体项目投入及进展情况,报告期研发费用下降的具体原因、相关投入下降是不是会影响公司竞争力及未来盈利能力的说明。

  (1)2023年研发总投入(含费用化及资本化)10.05亿元,营业总收入278.59亿元,研发总投入占营业收入比3.61%;2022年研发总投入10.98亿元,同期营业收入307.48亿元,2022年研发总投入占营业收入比3.57%,本年与2022年基本持平。具体明细详见下表:

  (2)研发费用下降的原因是较多研发项目在2022年下半年及2023年陆续进入开发阶段,所以2023年资本化投入相对较集中,投入较多,研发费用化投入相对下降。2023年资本化金额为4.2亿元,主要涉及10MW级固定式海上风机研发项目1.23亿元(包含MySE11机组开发项目、MSE12机组开发项目)、10MW级海上漂浮式风机设计研发项目1.16亿元及9MW风机研发及改进研发项目0.45亿元等。

  性能:海上抗台风型漂浮式机组。主要技术指标:搭载两台明阳MySE8.3-180超紧凑半直驱海上风机,总容量达到16.6MW。优势或核心竞争力:全球容量最大、重量最轻的双转子抗台风漂浮式风机,可应用于水深35米以上的全球广泛海域。

  性能:海上抗台风型固定式机组、海上非抗台风型机组及陆上大容量机型,系列机组可针对陆上沙戈荒区域,以及近、中、远海域海上进行定制化适配。主要技术指标:先进的半直驱技术路线,定制化开发的大单机容量8-10MW级的海陆风力发电机组。优势或核心竞争力:采用明阳特色的超紧凑半直驱技术路线,中速齿轮箱、永磁发电机和全功率变流器的混合传动设计方案,创新采用低速比齿轮箱和主轴一体化设计。机组按照不同的环境边界设计,针对台风区域配置柴发后备电源以实现主动抗台偏航动作。

  性能:海上抗台风型固定式机组。主要技术指标:MySE9.0-230海上产品及配套的叶片项目,叶片长度111.5m,叶轮直径达230m。优势或核心竞争力:采用双馈技术路线的新型产品,具有模块化设计、高可靠性、高效率、运输和安装便捷及成本低等特点。

  公司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开发出的大型陆上、海上风机性能更加优良,千瓦成本不断下降,为客户不断提升电站资产全生命周期投资收益率贡献明阳的智慧。截至目前,10MW级以上机型的风机在手订单达3.9GW,其中:国内为3.6GW,国际为0.3GW。

  综上所述,研发总投入与去年基本持平,且公司主要研发技术均处于业内领先水平,公司具备行业竞争力及未来盈利能力。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包括:

  2、将收入确认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抽样检查销售合同、原始生产记录、产品发运物流信息,以评估明阳智能收入确认金额和时点的准确性;

  3、抽样检查采购合同、发票、发运物流信息等,核实采购金额确认真实性及准确性;针对成本归集与分配,执行IT系统测试,评价公司产品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4、向明阳智能客户及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核实其合同签订、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信息;

  基于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上述与毛利率波动原因相关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明阳智能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获取的资料以及了解的信息一致,公司毛利率变化原因符合实际情况。

  工作函问题二、年报显示,公司风场建造收入1.08亿元,毛利率0.62%;相关往来款方面,应收账款“工程建设业务”组合账面余额7991.98万元,合同资产“工程建设业务”组合账面余额1.51亿元,合计计提减值459.20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风场建造业务具体模式、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点,近两年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年限、对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往来款余额,说明毛利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2)该业务对应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前五名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内容、对应收入金额、收入确认依据及时点、信用期政策、往来款形成时间,说明往来款余额高于报告期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风场建造业务具体模式、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点,近两年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年限、对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往来款余额分析,以及毛利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处于合理水平的说明。

  风场建造业务主要承揽电站项目建设,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工程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的“交锁匙工程”模式。

  风场建造业务款项结算主要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及验收款、质保金等节点,以监理方、总包方、业主方三方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进行结算。

  风场建造合同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为风电场建设的履约义务,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发生的成本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注1:淮安国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国和”)毛利率为39.19%,根本原因为:公司为淮安国和提供淮安100MW风电场的现场专业运维管理服务,运维服务期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运维期内由公司派驻一名驻场人员,其运维成本为该人员的薪酬及日常费用,无其他成本中支出,故毛利率较高。

  注2:洮南百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洮南百强”)毛利率为-0.01%,根本原因为:由于疫情期间,洮南项目塔筒供货慢以及跨冬季施工吊装,整体工期延长,造成建设成本增加,故建设成本与项目收入基本持平。其前五名采购情况如下:

  注3:山西旭东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旭东升”)毛利率-2.64%,主要原因为:由于跨冬季施工及疫情窝工等原因,导致运输费用以及工程施工人力成本等增加,故项目毛利率转负。其前五名采购情况如下:

  注4:国电阳江海陵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阳江”)毛利率为38.17%,主要原因为:该项目属于上大压小技改项目,负责前期微观选址、机组选型和出具整体的技术方案,同时负责编制预可研、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前期项目申报、所有的手续办理(环评、水保、电网接入等)等高附加值服务内容,故项目毛利率较高。

  注5:吉林省中能风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能”)毛利率为0%,主要原因为: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跨冬季吊装的情况,以及并网时间超出原定计划,致使整体工期延长,造成建设成本增加,故建设成本与项目收入基本持平。

  注: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百强”)为洮南百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洮南百强”)的母公司。公司与吉林百强、洮南百强的销售、采购业务如下:

  1)销售业务:陕西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捷耀”)为公司子公司,工程总包资质齐全,具备多年的中大型电站项目建设的总包工程管理能力(包括:工程设计管理、合规管理、施工安全管理、造价控制管理、工期进度管理等方面)、施工能力以及较强的供应链整合能力。陕西捷耀为洮南百强提供项目施工总承包服务,总承包合同金额为3.28亿元。陕西捷耀对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等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2)采购业务:吉林百强有着稳定的施工队伍,在吉林省当地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并在集电线路施工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吉林百强为陕西捷耀总承包的洮南百强永茂风电项目的分包商,主要提供项目基础土建、集电线路及箱变安装等工程服务,该分包合同金额占洮南百强永茂风电项目总承包合同金额的32.93%。

  风场建造业务2023年毛利率为0.62%,较2022年降低3.15%,主要原因为:

  (1)2022年建造项目主要为技术改造项目、新建风场项目,其中技术改造项目占比较高,且公司在风场/风资源勘测评估、微观选址、风机选型匹配上有丰富的经验,为业主提升电站收益率,故毛利空间较高;而2023年建造项目主要为新建风场项目,其主要为土建工程,毛利有限。因此2022年风场建造毛利率高于2023年。

  (2)与同行业中国能建、中国电建的建造板块相比,因其规模大、议价能力强,毛利率较高,且其业务构成与公司EPC业务亦存在一定差异。

  (二)风场建造业务对应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前五名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内容、对应收入金额、收入确认依据及时点、信用期政策往来款形成时间分析,以及往来款余额高于报告期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的说明。

  注1:合同资产的确认标准及时点为已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尚未与客户完成合同结算的部分。

  注2:洮南百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洮南百强”)合同资产余额18,532.19万元,由于该项目存在部分消缺事项(升压站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等设施需完善),因此尚未满足合同结算的要求。截至2024年6月30日已转至应收账款。

  注3: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天成”)合同资产余额6,173.02万元、山西旭东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旭东升”)合同资产余额3,585.14万元,合计为9,758.16万元,分别为同一EPC项目的融资租赁方和业主单位。由于该项目叶片震动监测系统接入尚未达到预期状态,因此尚未满足合同结算的要求。预计2024年三季度完成叶片震动监测系统接入调试至预期状态后结转至应收账款。

  注4:依安县明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安明阳”)合同资产余额1,086.50万元,为项目质保金,尚未达到合同结算的时间节点,待质保期结束后可结转至应收账款。

  2、收入确认依据及时点详见问题2之公司回复(一)之第3点“3、风场建造收入确认时点”。

  3、风场建造业务往来对应的项目本期无导致风险显著增加的事项产生,未发生需要考虑单项信用风险的情况,因此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减值方法,基于历史信用损失,应用债务人和经济环境的特定前瞻性因素调整,建立信用损失矩阵,考虑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单项和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基于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对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综上所述,公司风场建造业务往来款余额高于报告期收入是合理的,且公司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包括:

  1、了解、评价并测试明阳智能风场建造收入、成本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情况;

  2、检查风场建造业务客户相关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资料,检查主要客户的销售回款情况;检查风场建造业务供应商采购协议、采购订单,了解具体的采购内容、款项支付情况;核实相关收入、成本确认是否符合企业披露的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要求;

  4、获取并评估管理层风场建造业务板块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复核相关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5、针对风场建造业务收入、成本、毛利率执行分析性程序,分析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基于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风场建造业务相关说明与我们在执行明阳智能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获取的资料以及了解的信息一致,公司风场建造业务毛利率变化原因符合实际情况,相关坏账准备计提充分适当。

  工作函问题三、年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50.51亿元,同比增长31.73%,与收入走势背离。报告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5.14亿元,同比增长116.88%,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1.61亿元,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高端制造业务”、“发电业务”、“工程建设业务”坏账计提比例分别增加1.59、6.81、3.56个百分点。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及按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应收账款形成时间、账龄;(2)区分各组合账龄分布情况,按重要性原则列示账龄延长、影响坏账计提比例增加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应收账款形成时间、是否处在信用期内、账龄延长的原因等;(3)结合行业趋势、信用政策、回款周期等情况变化,说明高端制造业务、发电业务各账龄段坏账计提比例均增加的原因,相关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应收账款及按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前五名客户、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应收账款形成时间、账龄情况分析。

  公司在2019年及以前年度执行原收入准则,在原收入准则下,不区分合同履约义务,按照销售商品处理,公司以产品的风险与报酬转移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判断条件。根据风机销售合同约定,风机的吊装与安装由客户根据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标准、图纸以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公司有义务提供风电机组安装作业计划书,并进行安装指导。客户的吊装工作完成后出具吊装报告,公司认为取得客户签署的吊装报告后,已将风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没有保留风机的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此将取得客户签署的吊装报告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注:标志公司风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转移以及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权的转移过程包括:风机交付给客户签收,并提供风电机组安装作业计划书和安装指导,协助客户完成吊装工作。公司提供风电机组安装作业计划书和安装指导是控制权转移过程中的一部分义务,因此在原收入准则下,“公司有义务提供风电机组安装作业计划书,并进行安装指导”是影响控制权转时点的一个影响因素。整个转移过程履行完成后,风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转移以及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权才完全转移。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按照新收入准则结合风机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分析:

  1)合同中约定,公司向客户交付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并提供调试服务、质保期运维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交付。

  3)机组设备的交付与后续的调试服务、质保期运维服务、备品备件的交付是可明确区分的不同义务。

  4)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销售风机、调试服务、质保期运维服务、备品备件。

  另外,根据获取的同行业收入确认政策信息,主要上市公司均按风机到货确认收入。

  公司根据新收入准则将风机销售合同识别为四项履约义务,分别是:整机设备收入、调试服务收入、运营维护服务收入和备品备件收入。由于公司提供风电机组安装作业计划书的制作成本和安装指导人员费用较小,因此在识别合同履约义务过程中没有将“公司有义务提供风电机组安装作业计划书,并进行安装指导”作为一项主要义务,不作为第一项履约义务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判断,而将风机交付现场并由客户签收作为第一项履约义务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判断。其中整机设备交付后,公司确认整机设备收入,这部分收入占合同总收入的90%以上。

  公司将风机运抵客户的风场,客户验收后并签署到货签收单,公司完成风机交货义务,为合同第一项履约义务的时点;风机到货后交由施工方(客户聘请的)吊装安装至确定机位,吊装时间一般是3-6个月,等施工方吊装完成后风机进入调试阶段,由公司派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试,调试完成后公司取得客户签署的调试报告(吊装环节在调试环节之前,吊装报告是对风机吊装安装的确认,调试报告是对风机带电运行调试的确认),为合同第二项履约义务的时点;取得调试报告后,客户对风机进行预验收,出于谨慎性考虑,对预验收要求高,一般需要1-3年。所有风机完成预验收工作并取得客户签署预验收证书后,正式进入5年的质保期,公司在质保期内提供运维服务,并按月确认运维收入,为合同第三项履约义务的时段;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按客户要求的时间交付备品备件(备品备件是指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清单交付给客户的物件,主要包括扳手、筒头、拉伸器、压力表、电压表、半梁、吊板、卸扣、吊带、吊座、模块、熔断器、传感器等)并取得客户签署的签收单,为合同第四项履约义务的时点。

  同时,合同也约定了收款节点:分为预付款、投料款、到货款、预验收款和质保金。合同签订1-2个月后,客户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预付款(10%-20%);在生产准备工作完成后,客户支付投料款(20%~40%);整机设备到货签收后,客户支付到货款(20%-60%);风机完成预验收后,双方会签订预验收证书,项目进入质保期,客户支付预验收款(5%-25%);保质期结束后,项目终验无误,双方签订终验收证书,客户支付质保金(5%~10%)。

  公司拆分合同的履约义务是基于合同条款的约定,看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义务且满足单独拆分的条件。而收款节点仅仅只是一个商务条款,是合同双方对于资金的安排,与合同履约义务无关。

  整机设备交付后,公司确认整机设备收入,确认收入比例已达到合同总金额的90%以上,其中5%-10%的质保金计入合同资产,80%以上计入应收账款。

  回款则是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整机设备到货签收后,客户总支付比例一般在合同总金额的50%-90%之间。因此,由于部分款项未到达合同约定的收款节点,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注1: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合加”):2015年5月,公司与启迪合加签订《康保风电场项目风机主机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19,806.6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向启迪合加交付了33台1.5MW风机。启迪合加在2015年到2020年间累计支付公司12,663.96万元,剩余7,142.64万元尚未支付。经公司多次催促,启迪合加也未回款,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启迪合加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目前法院尚未判决,待判决后按判决结果处理。

  注2:A1DevelopmentEOOD(以下简称“保加利亚A1”):是公司联营企业MWEPRenewablesInternationalLtd的全资子公司,是公司之子公司明阳风电(国际)有限公司在境外合作风场项目的项目公司。2012年1月,明阳风电(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国际”)与保加利亚A1签订风机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美元5,665,080.00,于2012年1月完成风机交付,确认销售收入美元5,665,080.00及应收账款美元5,665,080.00。于2012年,公司收到40%的合同款项(美元2,266,032.00),余美元3,399,048.00未收到。由于保加利亚A1建设的先导风场项目,受保加利亚新能源政策及市场环境影响,经营状况较不稳定,导致困难。保加利亚A1自2015年起对公司运营成本进行削减,实现发电收入款项在满足日常运营开支外形成一定的资金结余,将资金结余定期向明阳国际偿付风机款项。

  注3:哈电风能有限公司:2020年3月,中核玉门、哈电风能、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哈电风能向公司采购26台风机设备用于玉门七墩滩项目。按合同约定,公司供货的风机设备已预验收并完成首次考核,哈电风能应支付验收款和首次考核合格款,但哈电风能一直未予支付。2023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哈电风能向公司支付货款1,969.8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24年5月,法院判定:哈电风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1,969.88万元,目前公司正在依据法院判决结果催促回款,不排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4:深圳博实嘉泰电力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4月,公司与深圳博实嘉泰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东南澳南亚风电场33MW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12,804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向博实嘉泰交付了22台风机。博实嘉泰在2011年到2017年间累计支付公司10,743.2万元,剩余2,060.8万元尚未支付。由于一直未收回货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业主已破产,目前无资产可执行。

  注5:天津锐迅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3月12日,公司与锐迅德公司签署了《天津锐迅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框架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变频器、主控、变桨及合并柜。锐迅德自2011年到2017年间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就未再支付。截至目前锐讯德尚欠的货款为1,890.47万元。公司于2019年销售一批材料给锐讯德,应收账款金额为0.22万元,也未回款。经公司多次催促,锐迅德公司仍未支付欠款,故公司于2020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锐讯德支付货款及赔偿公司逾期付款损失。目前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后续回款持续跟进中。

  (二)各组合账龄分布情况,按重要性原则列示账龄延长、影响坏账计提比例增加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应收账款形成时间、是否处在信用期内、账龄延长的原因分析。

  (三)结合行业趋势、信用政策、回款周期等情况变化,高端制造业务、发电业务各账龄段坏账计提比例均增加的原因,相关坏账计提充分的说明。

  1)2020年和2021年抢装期结束后,市场需求下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获取订单、抢占市场,新签订的合同付款条款更加苛刻,预付款、投料款、到货款的收款比例较抢装潮时期有所下降。

  2)受海上风电项目验收、结算流程较长的影响,下游客户应收账款回款周期拉长、质保金达到预定回款时点较晚,导致收款进度缓慢,账龄段后移,坏账计提比例增加。

  3)可再生能源补贴拨付滞后导致部分客户无法及时收到风电补贴,并兑付给公司。公司收款压力增加,应收账款周转情况变差。

  发电业务应收账款主要为国家电费补贴款,国家补贴款的发放受国家政策影响,公司无法控制款项收回时点。随公司运营年限的增加,应收电费补贴款逐年增加,应收补贴款的账龄也逐渐拉长,导致应收款坏账计提逐年增加。

  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减值方法,基于历史信用损失,应用债务人和经济环境的特定前瞻性因素调整,建立信用损失矩阵,考虑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单项和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基于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选取金风科技、三一重能、电气风电、运达股份四家可比公司,对比分析坏账计提比例如下:

  综上,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公司的坏账计提相关政策,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充分、合理的。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包括:

  1、访谈管理层、审阅销售合同,评估明阳智能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了解、评价并测试明阳智能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情况;

  3、获取并评估管理层高端制造业务、发电业务板块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复核相关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及合理性;

  4、获取并评估管理层高端制造业务、发电业务板块单项计提相关政策及方法,评价管理层对相关客商还款能力的评估情况,并评估管理层估计的合理性。

  基于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且上述应收款项相关坏账计提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明阳智能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获取的资料以及了解的信息一致,公司相关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工作函问题四、年报显示,公司预付款项账面余额7.65亿元,计提坏账准备400.43万元,其中1名债务人对应预付款2536.03万元账龄超过1年未及时结算;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工程款2.00亿元,预付设备款6217.93万元,计提坏账准备462.26万元。此外,报告期公司发生关联采购9.84亿元,同比增长30.48%。

  请公司补充披露:(1)超过合同结算期的预付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交易内容、预付款余额、账龄、坏账计提情况,超过结算期未收到货物的原因,相关资金是否涉及变相流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的情形,坏账计提是否充分;(2)前五名预付款项、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交易内容、预付款余额、账龄、坏账计提情况,说明相关账期是否仍处于合同结算期内、期后结转情况;(3)关联采购交易对方、具体交易内容、单价、付款及货物交付安排等情况,并与公司向非关联采购交易进行比较,说明有关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付款安排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向关联方倾斜利益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超过合同结算期的预付款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交易内容、预付款余额、账龄、坏账计提情况,超过结算期未收到货物的原因,相关资金是否涉及变相流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的情形,坏账计提是否充分的说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年以上的预付款项8,705.33万元,其中未超合同期金额为6,169.30万元,超过合同期金额为2,536.03万元。明细如下:

  2、超过结算期未收到货物的原因,以及相关资金涉及变相流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的情形以及坏账计提充分的说明

  通过上表显示,利勃海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勃海尔)预付账款2,536.03万元超过合同结算期,根本原因为:公司向利勃海尔支付4,000万元预付款,由于公司项目需求变化,提货进度慢于计划,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到货冲减预付款1,463.97万元(合同约定按到货额20%冲减预付款),导致预付账款余额2,536.03万元超过合同结算期。公司于2023年底,重新与利勃海尔就上述预付款金额进行洽谈,约定2024年下单提货时可全额抵扣其货款。因此,公司预付利勃海尔2,536.03万元,不存在减值迹象。

  公司与利勃海尔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通过供应商将资金变相流入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的情形。

  (二)前五名预付款项、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交易内容、预付款余额、账龄、坏账计提情况,说明相关账期是否仍处于合同结算期内、期后结转情况分析

  风电物料多为定制化非通用产品,具有市场流通性差、订单金额高资金占用大、项目变化大、取消或延迟风险较高,且供货周期长等特点,故而行业要求按照进度支付10%预付款、20%备料款、50%到货款、10%验收款、10%质保金,一般塔筒的备货期为3-6个月,但是具体的备货要根据项目现场的实际进度以及发货通知单才交付,所以账龄的长短与合同结算期并无直接关联。目前项目正在持续交付中,未存在违约的情况。

  注:期后结转情况比例是期后到货金额占预付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供应商的产品是按项目需求计划进行分批发货,公司依据项目的现场需求灵活管控到货数量,避免存货积压及资金占用。

  ThyssenkrupprotheerdeGermanyGmb:预付3,867.06万元为风机轴承,根据合同约定供货周期为8个月以上,需全额支付预付货款,在交货过程中由于技术升级,业主要求对轴承来优化处理,待优化完成后确定具体交货日期,尚未结转预付款。

  注:期后结转情况比例是期后到货金额占预付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供应商的产品是按项目需求计划进行分批发货,公司依据项目的现场需求灵活管控到货数量,避免存货积压及资金占用。

  贵州佛顶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付1,000万元为两个项目征地补偿款,暂未取得征地清册,尚未结转预付款。(下转D5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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